2011年07月25日:四川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今后,市民接种了政府免费提供或者政府规定受种的疫苗,如果出现了异常反应,市民可在申请异常反应鉴定后,向接种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主管部门提交补偿申请。昨日,四川省卫生厅印发《四川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明确规定了接种疫苗造成不同级别伤害的补偿标准。 赔偿办法 补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 按照《补偿办法》,凡是在四川省范围内所有经县级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合格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后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市民可以依法申请经济补偿。 市民接种第一类疫苗或接种经四川省人民政府、省卫生厅统一组织、安排的强化免疫和应急接种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其进行补偿的,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支付;经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补偿的,由市和县级财政支付;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给予经济补偿的,所需资金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其补偿标准可以参照《四川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省卫生厅政策法规处郭以雄表示,这也是四川首次明确预防接种的异常反应的补偿办法。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受益人为受种者本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受种者死亡的,受益人为其法定继承人或具有抚养、扶养关系的亲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实行一次性结算,不再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其他费用。 补偿金额 由损害程度、人均收入等决定 根据对受种者造成的损害程度,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分为死亡及重度残疾、中度残疾、轻度残疾、明显人身损害四级。除了损害程度,补偿的金额将由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补偿年限等因素决定。 受种者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死亡的,其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额=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补偿年限。其中,3周岁(含3周岁)以下死亡的,补偿年限为5年,超过3周岁的,补偿年限在5年的基础上每增加1岁再增加1年,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20年。 受种者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残疾的,其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额=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伤残系数。对于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导致四级或经过治疗恢复正常的一过性器官组织损伤,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总额最高不超过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另外,因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导致受种者诊疗的医疗费用,可以在医疗保险或者新农村合作医疗中报销规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市民接种第一类疫苗经过鉴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须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或鉴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补偿申请。 6种情况不予补偿 因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对受种者机体造成的一种性生理功能障碍的反应;因疫苗质量不合格接种后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因预防接种实施过程中违反《规范》、免疫程序、免疫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巧合发病;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病情加重。 其中,因为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而因预防接种实施过程中违反《规范》、免疫程序、免疫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二者均不在四川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之内。 名词解释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集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下载地址1 http://218.6.245.53/attachments/3155_468.pdf 下载地址2 http://imgs.sc.gov.cn/DocAnnex/2011/7/27/1c1c59257aff4c69b630b47ddb61d76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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